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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工廠之設備、用具及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食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食品工廠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製造人員穿戴。 四、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廁所、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及餐廳等進出口處,應設有洗手台及足夠數量之水龍頭供員工洗手使用。其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最高工作人員之十分之一。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構築。 五、食品工廠直接用於食品製造之用水,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食品工廠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食品工廠之蓄 (受) 水池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六、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任何有毒之熱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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