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之設備、用具及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食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食品工廠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供給製造人員穿戴。 四、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廁所、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及餐廳等進出口處,應設有洗手台及足夠數量之水龍頭供員工洗手使用。其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最高工作人員之十分之一。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構築。 五、食品工廠直接用於食品製造之用水,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食品工廠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食品工廠之蓄 (受) 水池應為水密性構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六、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任何有毒之熱媒。
根據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第6條,食品工廠的設備、用具及用水需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的容器、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的設備,不得使用含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的物品。這是為了確保食品的安全性,避免有害物質對食品的污染。 二、廠內各種食品製造的設備應有系統地排列,以保持適當的距離和足夠的操作空間。並應有清潔衛生的存放場所,用於存放容器、器械等用具。 三、食品工廠應該提供足夠數量的工作服、工作帽或髮網、手套等給製造人員穿戴。這是為了確保食品在製造過程中的衛生標準。 四、食品工廠各個進出口處,例如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廁所、洗手消毒室、員工休息室及餐廳等,應設有足夠數量的洗手台和水龍頭供員工洗手使用。根據人數的不同,其洗手台的最低數量要求有所不同。 五、食品工廠在製造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用水,若非使用自來水,則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若使用地下水源,則需與污染源,如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等,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的距離。同時,食品工廠的蓄(受)水池應為水密性的構造物,且設置地點應距離污染源、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六、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含有多氯聯苯或任何有毒之熱媒的化學物質。這是為了確保食品工廠製造過程中的安全性。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食品工廠在製造過程中的衛生安全,並避免有害物質對食品的污染,從而保護公眾的健康。資料來源:《食品業務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相關之最新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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