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置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一、洗手消毒室、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包裝室等場所內,應設置足夠數量之不透水垃圾桶。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物貯存設施。 二、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存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