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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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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廠設立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工廠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四、工廠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證明書、抄錄,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變更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廠次新臺幣三百元。 二、申請抄錄登記資料,每廠次每千字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前二項費額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用由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代收者,應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彙繳經濟部轉解國庫。 但得專案報請撥所需經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7條,工廠設立、變更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等的收費標準如下: 1. 工廠設立許可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2. 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3. 工廠登記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4. 工廠變更登記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5. 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另外,申請工廠設立許可、變更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廠次收取新臺幣三百元。申請抄錄登記資料,每廠次每千字以下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前兩項費用的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用由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代收,並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彙繳經濟部轉解國庫。但也可以根據專案申請核撥所需經費。 參考資料:《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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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17 條規定:「申請工廠設立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工廠變更設立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