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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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廠設立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工廠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四、工廠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證明書、抄錄,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變更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廠次新臺幣三百元。 二、申請抄錄登記資料,每廠次每千字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前二項費額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用由縣 (市) 政府、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代收者,應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彙繳經濟部轉解國庫。 但得專案報請核撥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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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7條,工廠設立、變更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等的收費標準如下: 1. 工廠設立許可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2. 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3. 工廠登記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4. 工廠變更登記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5. 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另外,申請工廠設立許可、變更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廠次收取新臺幣三百元。申請抄錄登記資料,每廠次每千字以下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前兩項費用的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用由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代收,並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彙繳經濟部轉解國庫。但也可以根據專案申請核撥所需經費。 參考資料:《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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