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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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境內,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同類業務工廠名稱,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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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8條,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境內的公司,在申請工廠設立登記時不得使用他人已經登記過的同類業務工廠名稱。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造成混淆和誤導,以確保業務間的清晰界限。 舉例來說,若在台北市已經有一家名為「ABC工業有限公司」的工廠登記,該公司主要從事金屬加工業務。如果另一家公司希望在台北市設立一家從事金屬加工的工廠,根據這項規定,他們不得使用與「ABC工業有限公司」相同或類似的名稱,以避免混淆和誤導。他們需要選擇一個與已經登記的工廠名稱有所區別的名字,並提交申請進行工廠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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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