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根據電業法第63條,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所做的陳述或報告,不能涉及任何虛偽或不實的情況。這條法規要求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必須誠實、準確地提供資訊,以確保用電場所的安全與正常運作。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在檢查用電場所時發現安全隱患,他必須按照法律要求誠實地向相關當局報告,而不可以隱瞞或歪曲事實。
用戶電度表,由電業設備,但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
用戶電度表由電業置備。但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不收保證金者,得酌收租金。
用戶電度表由電業置備,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不收保證金者,得酌收租金,其保證金或租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不論收取保證金或租金其總額不應超過裝置時之市價。
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為之陳述或報告,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其負責用電場所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維護及檢驗,倘其檢驗或維護不實,恐影響公共安全,爰明定其於執行業務所需之陳述或報告,如檢驗報告、維護紀錄等,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落實檢驗,並防範事故發生。
用戶電度表,由電業設備,但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
用戶電度表由電業置備。但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不收保證金者,得酌收租金。
文字酌作修正,不論收取保證金或租金其總額不應超過裝置時之市價。
一、本條新增。 二、用電場所所置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因其負責用電場所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維護及檢驗,倘其檢驗或維護不實,恐影響公共安全,爰明定其於執行業務所需之陳述或報告,如檢驗報告、維護紀錄等,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落實檢驗,並防範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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