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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電度表檢驗結果,如有第十條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電業應依左列規定償還用戶電費之損失: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之情形者,應按該電度表旋轉部份之轉速,計算一年之電度數,償還電費,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際裝用之時間計算之。 二、有第十條第三款之情形且其差數為正值者,應將最近一年裝用該表所收電費依照平均差數比例退還用戶。但電度表裝用未滿一年者,以實際裝用之時間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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