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對於經其檢查或檢驗之檢驗電度表或用戶電度表,應加蓋封印並附加檢定牌,註明檢查或檢驗號碼及有效使用時期。 前項封印及檢定牌,應由電業或用戶負責保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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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對於經其檢查或檢驗之檢驗電度表或用戶電度表,應加蓋封印並附加檢定牌,註明檢查或檢驗號碼及有效使用時期。 前項封印及檢定牌,應由電業或用戶負責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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