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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檢查或檢驗,應有正式紀錄,載明電度表式樣、號數、檢查或檢驗日期及檢查或檢驗結果。 前項紀錄應由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保存五年以上,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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