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業應備置之檢驗設備如左: 一、一級電業,應備有檢驗各種電度表設備全副,其中至少有旋轉標準電度表、計秒表、電壓調整器、移相器、以及獲有製造廠所給準確證明書之電壓表、電流表、電力表及其他必要附件。 二、二級電業,至少應備有旋轉標準電度表、計秒表、電壓調整器、以及獲有製造廠所給準確證明書之電壓表、電流表、電力表及其他必要附件。 三、三級電業,至少應備有旋轉標準電度表、電壓表、電流表及其他必要附件。 四、四級電業至少應備有五安培及超過五安培精確式電度表各二具。 五、小型電業至少應備有五安培及超過五安培精確式電度表各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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