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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業所備置之檢驗電度表,每年應送由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分所,或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檢查。 前項所稱檢驗電度表係指第四條所稱之旋轉標準電度表及精確式電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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