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電度表之檢驗,分左列五種: 一、初裝檢驗:於電度表裝用之前,由電業辦理之,未經檢驗之電度表不得裝用。 二、定期檢驗:於電度表裝用後,由電業辦理之,低壓電度表容量在一二○安以下者每七年至少檢驗一次。 低壓電度表容量超過一二○安及高壓電度表,每五年至少檢驗一次。 三、非定期檢驗:於電度表使用期間,電業或用戶認為有疑義時,由電業辦理之。其出於用戶之申請者,電業應於申請後十日內辦理之,並應通知用戶到場作證。 四、抽查檢驗:由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所或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辦理。 五、評定檢驗用戶於電度表使用期間,對於定期檢驗或非定期檢驗之結果發生疑義時,省 (直轄市) 度量衡檢定所或縣市度量衡檢定分所,或各該檢定所或檢定分所委託之機構因用戶之申請由其自行辦理之,該機構應於收到用戶申請後十日內,會同電業及用戶辦理完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