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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電度表應就左列三種負荷分別檢驗,以確定各該負荷之差數百分數:一、全負荷:電度表容量之百分之五十與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之間。 二、常負荷:電度表容量之百分之十與百分之五十之間。 三、低負荷:電度表容量之百分之十。 在每一負荷應檢驗二次,如所得之差數相差超過百分之一時,應即再加檢驗至連續二次所得之差數相差在百分之一以下為止,此二數之平均,即為該表在該負荷之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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