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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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控制線路,如裝罝於架空電線路下,其導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左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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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第4條規定了架空控制線路下導線間的垂直間隔標準,其規定如下: - 架設架空低壓供電導線路,導線間的垂直間隔不小於3.5公尺。 - 架設架空高壓供電導線路,導線間的垂直間隔不小於5.8公尺。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所發布的《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其中第4條對於架空控制線路下導線間的垂直間隔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架設架空高壓供電導線路時,導線間的垂直間隔必須符合5.8公尺以上的要求。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線路的安全性,並防止任何可能的危險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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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