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4.18
廢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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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所稱控制設備,係指由電業所裝置,專供調度或控制電力系統各項裝置及維持工作之完全或供電之繼續而設之各種電氣設備及線路。
控制設備除前修規定外,不得作為他用,並不接接入私人住宅。
架空控制線路,如裝罝於架空電線路下,其導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左表之規定:
控制線路與電信線路相交或共架時,其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三公尺。
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跨越道路裝置時,不得小於五‧五公尺,跨超火車軌道時,不得小於六公尺。
架空控制線路之導線,有與供電線路接觸而發生危險之情形時,應儘量改用電纜。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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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4.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