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
- 異動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
本規所稱控制設備,係指由電業所裝置,專供調度或控制電力系統各項裝置及維持工作之完全或供電之繼續而設之各種電氣設備及線路。
控制設備除前修規定外,不得作為他用,並不接接入私人住宅。
架空控制線路,如裝罝於架空電線路下,其導線間之垂直間隔,不小於左表之規定:
控制線路與電信線路相交或共架時,其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三公尺。
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跨越道路裝置時,不得小於五‧五公尺,跨超火車軌道時,不得小於六公尺。
架空控制線路之導線,有與供電線路接觸而發生危險之情形時,應儘量改用電纜。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