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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供電方式如下: 一、一百一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供電。 二、一百一十伏特及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三線式供電。 三、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及三相三線式供電。 四、二百二十伏特及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四線式供電。 五、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六、三千三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七、一萬一千四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八、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九、六萬九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十六萬一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三十四萬五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2. 前項供電電壓變動率之高低以不超過下列百分數為限: 一、電燈電壓: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百分之十。 三、電燈、電力、電熱混合線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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