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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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汽車修理業的主管機關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或與查察機關一起檢查汽車修理業的營業情況。如果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應當給予指導,並且根據相關法令進行取締和處理。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利監督和管理汽車修理業,以確保其遵守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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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