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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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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之有關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單獨或會同查察各汽車修理業營業情形,發現不合規定情事時,應予指導、取締並依有關法令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汽車修理業的主管機關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或與查察機關一起檢查汽車修理業的營業情況。如果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應當給予指導,並且根據相關法令進行取締和處理。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利監督和管理汽車修理業,以確保其遵守法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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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汽車修理業之有關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單獨或會同查察各汽車修理業營業情形,發現不合規定情事時,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