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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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汽車修理業者不得有以下不法行為: 1. 收受贓車:指接受、收買或保管被盜竊或非法獲取的汽車。 2. 拆解贓車:指將贓車進行分解,將其零件拆除或更換,以掩蓋其真實身份。 3. 拼裝贓車:指將已拆解的贓車重新組裝成完整的車輛,以掩蓋其真實身份,並假借合法的車輛進行交易或使用。 4. 偽造、變造證件:指製作、修改或使用虛偽的文件或證明文件,如偽造保險單、車輛登記證明等,以達到欺騙目的。 5. 偽造、變造車牌:指製作、修改或使用虛偽的車牌,以掩蓋車輛的真實身份或違法行為。 6. 偽造、變造車身碼:指製作、修改或使用虛偽的車身碼,以掩蓋車輛的真實身份或違法行為。 7. 偽造、變造引擎號碼:指製作、修改或使用虛偽的引擎號碼,以掩蓋車輛的真實身份或違法行為。 根據《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所載,汽車修理業者不得有上述不法行為的行為。 參考資料: -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內政部交通處)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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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