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臨域計畫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建築法、消防法、行政執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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