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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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臨域計畫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建築法、消防法、行政執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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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對於違反該辦法規定的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包括都市計畫法、臨域計畫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建築法、消防法、行政執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如果行為涉及刑事責任,則還會被移送給法院進行審理。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將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違反的內容予以適用。具體的罰則和處理方式需要參考不同的法律法規來確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建築法法規
- 消防法法規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法規
- 噪音管制法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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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