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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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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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文件,我們可以知道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17條自它的發布日起就生效,並且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的條文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這表示該條款的修正版本在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後適用,而在這之前的版本則在它的發布日起生效。然而,根據提供的文件,並沒有明確提到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17條的內容和細節,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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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