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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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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左: 一、清潔:清除灰塵、油污之作業。 二、潤滑:更換或補充潤滑油脂之作業。 三、檢查:以目視判斷或以儀器測試之作業。 四、調整:就汽車各部位機件以工具或儀器調諧使符合規範之作業。 五、維護:對汽車各部位機件予以局部分解,並予清潔、潤滑、檢查、調整及更換消耗性零件之作業。 六、總成更換:將汽車零、組件整體更換,使恢復正常運專之作業。 七、校正:將不符合規範或變形部位,以各種設備修理,使符合規範之作業。 八、翻修:將各單元總成細部分解,予以徹底之修理或更換,使恢復正常之作業,含板金及塗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該辦法中對於以下名詞給予了明確的解釋: 1. 清潔:指清除汽車上的灰塵和油污的作業。 2. 潤滑:指更換或補充汽車上的潤滑油脂的作業。 3. 檢查:指使用目視判斷或儀器測試來進行檢查的作業。 4. 調整:指使用工具或儀器調整汽車各部件以符合規範的作業。 5. 維護:指對汽車的各部件進行局部拆解,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整和更換消耗性零件的作業。 6. 總成更換:指將汽車的零部件或組件整體替換,以使其恢復正常運專的作業。 7. 校正:指使用各種設備修理不符合規範或變形的部位,以使其符合規範的作業。 8. 翻修:指對各單元總成進行細部拆解,進行全面的修理或更換,以使其恢復正常的作業,包括板金和塗裝。 根據以上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這些名詞在汽車修理業中的具體含義和相對應的作業內容。 參考資料: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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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左: 一、清潔:清除灰塵、油污之作業。 二、潤滑:更換或補充潤滑油脂之作業。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