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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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汽車修理業,係指汽車保養所及汽車修理廠,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汽車保養所: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或僅從事單項汽車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但單項洗車除外。 二、乙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及校正業務。 三、甲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校正及翻修業務。 乙種汽車修理廠不得經營專屬甲種汽車修理廠之業務;汽車保養所不得經營專屬汽車修理廠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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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3條,該法條對汽車修理業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根據該法規定,汽車修理業包括汽車保養所和汽車修理廠,並將其業務範圍分為三種不同類型。第一種是汽車保養所,其業務包括汽車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或單項汽車車輪定位和汽車電機業務,但不包括單項洗車業務。第二種是乙種汽車修理廠,其業務包括汽車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和校正業務。第三種是甲種汽車修理廠,其業務包括汽車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校正和翻修業務。另外,乙種汽車修理廠不得經營專屬於甲種汽車修理廠的業務,汽車保養所也不得經營專屬於汽車修理廠的業務。 根據台灣法令地震網 (https://law.moj.gov.tw/) 網站,我們可以找到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3條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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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