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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汽車修理業,係指汽車保養所及汽車修理廠,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汽車保養所: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或僅從事單項汽車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但單項洗車除外。 二、乙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及校正業務。 三、甲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校正及翻修業務。 乙種汽車修理廠不得經營專屬甲種汽車修理廠之業務;汽車保養所不得經營專屬汽車修理廠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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