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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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之設置標準如左: 一、作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令規定。 二、作業場所面積標準: (一) 汽車保養所:應在七十六平方公尺以上,包括: 1 檢查位至少兩位,每位面積三十二平方公尺 (四公尺×公尺) 以 上。 2 工具間至少一間,每間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 (二) 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應在一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甲種汽車修理廠應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上,包括: 1 修車位至少兩位,每位面積六十平方公尺 (五公尺×十二公尺) 以上。 2 引擎拆裝及機件加工廠房至少一間,每間面積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上。 三、汽車修理業設置基地,其入出口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道路。 四、主要機具設備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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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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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