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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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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之設置標準如左: 一、作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令規定。 二、作業場所面積標準: (一) 汽車保養所:應在七十六平方公尺以上,包括: 1 檢查位至少兩位,每位面積三十二平方公尺 (四公尺×公尺) 以 上。 2 工具間至少一間,每間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 (二) 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應在一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甲種汽車修理廠應在四百平方公尺以上,包括: 1 修車位至少兩位,每位面積六十平方公尺 (五公尺×十二公尺) 以上。 2 引擎拆裝及機件加工廠房至少一間,每間面積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上。 三、汽車修理業設置基地,其入出口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道路。 四、主要機具設備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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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内容,我不能回答关于"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问题,因为上述内容没有提到该法规或相关内容。

  • 都市計畫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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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汽車修理業之設置標準如左: 一、作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法令規定。 二、作業場所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