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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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養所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修護技工或乙級以上技術士一人。 乙種汽車修理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一人及汽車修護技工或乙級以上技術士一人。 甲種汽車修理廠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一人及汽車修護技工或乙級以上技術士二人。 汽車修理業除單項汽車保養所外,應至少僱用領有環保單位訓練合格之汽車惰轉排氣儀器檢驗及排放控制系統檢驗人員一人,該人員得由汽車檢驗員、汽車修護技士或乙級以上技術士兼任。 汽車檢驗員、汽車修護技工或乙級以上技術士之異動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備,未依限報備者依該管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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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資料,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汽車修理所應具備的人員配置。根據這個法規,汽車保養所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修護技工或乙級以上技術士一人。而乙種汽車修理廠則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一人以及汽車修護技工或乙級以上技術士一人。而甲種汽車修理廠則應至少僱用經依法檢定合格之汽車檢驗員一人以及汽車修護技工或乙級以上技術士二人。此外,除了單項汽車保養所外的汽車修理業,還應至少聘用領有環保單位訓練合格的汽車排氣儀器檢驗及排放控制系統檢驗人員一人。這些人員可以是汽車檢驗員、汽車修護技士或乙級以上技術士兼任。最後,汽車檢驗員、汽車修護技士或乙級以上技術士如果發生異動變更,應在事實發生後三十天內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未按時報備,將依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汽車修理業應有相應的人員配置,並且人員的異動變更也需要按照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1.《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 2.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汽車惰轉排氣儀器訓練標準(https://www.epa.gov.tw/Menu.aspx?wed=131&path=837_869_10154_9939_38960_38961)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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