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修理業不得佔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置器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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