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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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不得佔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置器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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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條,可以得知「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6 條」的內容。該法條規定,汽車修理業者不得在道路或公共場所佔用空間停放待修理的車輛、進行檢修作業或堆放器材等。同時,對於廢水、廢氣、廢棄物和噪音,也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 6 條(106.1.4)
- 公共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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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