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修理廠設立核准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並依照警察機關之許可文件,核准工廠設立。 二、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與公路監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會勘審查通過後,核發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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