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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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廠設立核准程序如左: 一、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並依照警察機關之許可文件,核准工廠設立。 二、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與公路監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會勘審查通過後,核發工廠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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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汽車修理廠的設立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首先,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需要按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和相關法令的規定來核准該工廠的設立。此外,還需要根據警察機關的許可文件進行核准。 二、然後,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需要與公路監理機關根據本辦法、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和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審查和會勘。經過審查和會勘通過後,將核發工廠登記證。 參考資料: -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相關法令規定 範例:根據資料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汽車修理廠的設立需要經過建設局或政府的核准和公路監理機關的審查,並且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一家汽車修理廠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開展業務,將違反該條款的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 核名詞
-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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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