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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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暫行停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原登記證,其於一年內復業者,得申請發還原繳登記證,繼續營業。逾期未復業者,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註銷其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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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12條》,暫停營業的冷凍空調工程業者應在十五天內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原登記證。如果在一年內恢復營業,可以申請收回原先繳交的登記證並繼續營業。如果逾期未恢復營業,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該註銷其登記證。 參考資料:《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經濟部網站,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license/garage/Download/11073115471/%E5%86%B7%E5%87%8D%E7%A9%BA%E8%AA%BF%E5%B7%A5%E7%A8%8B%E6%A5%AD%E7%AE%A1%E7%90%86%E8%A6%8F%E5%89%87%E6%9B%B4%E6%96%B0(1090720).pdf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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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