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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冷凍空調工程業暫行停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原登記證,其於一年內復業者,得申請發還原繳登記證,繼續營業。逾期未復業者,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註銷其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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