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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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歇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歇業登記並同時繳銷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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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當冷凍空調工程業歇業時,必須在十五天內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歇業登記,並同時繳銷登記證。這條規定要求在歇業後進行相關登記程序,以將工程業的歇業情況納入正規的管理。根據台灣的實際案例和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一家冷凍空調工程業沒有按照這一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則可能會面臨失效的情況。但具體的案件情況和裁判結果可能會因個案而異,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資料以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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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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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