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興辦工業人於繳交回饋金、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完竣後,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 前項第二款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其中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其餘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興辦工業人繳交回饋金、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完竣後,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進行以下事項: 1. 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給興辦工業人。這表示工業用地已經經過審查並核定,可以用於工業活動。 2. 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的變更編定。這意味著原來的土地用途可能需進行調整,例如將綠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其他土地則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3. 函知地政事務所標示毗連非都市土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函告當地地政事務所標示毗連非都市土地。這表示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在土地登記上標明這些土地的使用情況。 根據以上解釋,第10條規定了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的相關程序,包括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土地變更編定,以及函知地政事務所標示土地。
- 土地分割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