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後,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領得使用執照,並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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