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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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租售單位或管理機構通知承購人繳交價款時,並應通知其繳納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之承購人於繳清價款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後,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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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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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