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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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時,承租人應於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後,簽訂租賃契約,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於契約簽訂後並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承租,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擔保金計算方式,承租土地者以相當於六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承租建築物者以相當於二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之;其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人無違反租約情事時,始無息退還。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按約定繳款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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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11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時,承租人有以下責任和義務:承租人應在核准通知後的三個月內支付第一期的租金和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相應的工業主管機關在契約簽訂後應製發土地使用同意書。如果承租人逾期未支付費用,則被視為放棄承租,並且原本已支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需解繳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關於擔保金的計算方式,承租土地的擔保金金額應相當於六個月租金的現金,而承租建築物的擔保金金額則應相當於二個月租金的現金。只有在租約終止且承租人沒有違反租約的情況下,擔保金才能無息退還。 此外,租金的支付應按照約定的支付日逐期繳納。 【參考資料】 -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51)
- 核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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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