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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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開發,其工程之施工,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報請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工。 前項施工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備。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並應視需要隨時派員實地督導查核。施工完成之結算亦應報請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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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11條,當公民營事業被委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時,其施工應依專業機構所提供的設計預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並報請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施工。施工期間,它應每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和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並提交給委託的工業主管機關核備。委託的工業主管機關應根據需要隨時派員實地督導並核查施工情況。施工完成後,結算也需要向委託的工業主管機關報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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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