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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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編定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書件之擬具、開發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查及其他有關事項所需費用,應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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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12條,受託公民營事業辦理工業區開發時,需要將可行性規劃報告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的書件、開發工程的規劃、設計、審查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需的費用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中。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經95年4月7日修正發布的第4條,受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編定工業區開發時,必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這意味著在工業區開發的過程中,必須進行可行性規劃報告的編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的擬具,並將這些費用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中。 資料中提到的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8條,對於「規劃」的定義是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被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有關規劃的階段行為。這表示在工業區開發的規劃階段,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等相關工作,並將這些費用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中。 因此,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業區開發時所涉及的可行性規劃報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的擬具、規劃、設計、審查等相關事項所需費用必須納入工業區的開發成本中。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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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