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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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及租售業務,資金自籌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投資於該工業區之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編定、規劃調查費用。 二、土地費用。 三、開發工程費用。 四、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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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當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及租售業務時,其資金自籌部分可以計列代辦費並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中。代辦費的數額不得超過投資於該工業區的編定、規劃調查費用、土地費用、開發工程費用以及行政作業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十。 這意味著公民營事業在受託辦理工業區相關業務時,可以使用自籌資金中的一部分作為代辦費,並將其納入工業區的開發成本中。代辦費的上限為投資於該工業區所需的總費用的百分之十。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區的開發及相關業務的進行,同時避免代辦費用過高影響開發成本。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區的總費用是100萬元,那麼公民營事業在受託辦理該工業區的業務時,最多可以將10萬元作為代辦費用納入開發成本中。然而,具體的代辦費用金額仍需根據該工業區的實際費用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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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