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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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受託開發工業區期間,其開發資金之調度與使用情形,應依委託開發之工業主管機關製定之制式表格按月報請該工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月報工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其所需費用應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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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在受託開發工業區期間,應依委託開發的工業主管機關制定的制式表格按月報請該工業主管機關備查,報告開發資金的調度與使用情形。 根據此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委託會計師對月報進行查核,查核費用應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中。 參考資料: -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版) -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費用收費標準》(2018年修正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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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