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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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工業區期間,得視需要委託會計師就開發工業區收支情形辦理查核,其所需費用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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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濟部於2012年公布「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其中第14-1條規定了在工業區開發期間,工業主管機關可委託會計師對開發工業區的收支情況進行查核,相關的查核費用會納入工業區開發成本。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開發工業區的財務透明度,並防止可能的財務不當行為發生。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有權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並由相關開發費用支付。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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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