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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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受託辦理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應負責未出售土地及建築物之管理維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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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17條,負責受託辦理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應負責未出售土地及建築物之管理維護事宜。 參考資料: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8043&ctNode=184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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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