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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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16條,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的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應按照產業創新條例第51條第3項所規定的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租售辦法進行。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的描述,這項法規是為了確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使用權能夠符合原規劃目的使用,並促進產業創新和提升產業競爭力的發展經濟目的。具體的範例可以是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某個工業區土地給某個公司,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51條第3項規定,這個土地在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是不能被該公司出租或出售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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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