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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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之委託,其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其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其公開甄選方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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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2條,若委託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的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則應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資金由受託的公民營事業籌措,則其公開甄選方式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2條 - 政府採購法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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