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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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受託民營事業,限於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項目具有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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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的限制和條件。根據這條法規,受託民營事業必須是根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其營業項目必須包括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或管理等業務,另外,該公司的實收資本額必須在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參考資料: - 主計處全球資訊網. (2022). 公司法. 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26801&ctNode=5684&mp=2 - 經濟部工業局. (2002). 工業特區設置管理辦法. https://www.moea.gov.tw/MNS/doit/iea/AIEMC/photos/「工業特區設置管理辦法」之修正.主旨說明及「營業項目」解釋書.pdf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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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