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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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公開甄選方式,指由工業主管機關訂定甄選文件,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 工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甄選作業,應設甄選委員會,其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甄選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選過程應公開為之。 第一項公告應載明計畫開發工業區之位置、面積、工業區類型或擬引進工業類別、產業引進構想、規劃構想、土地取得方式、預估土地取得費用、預定開發期間、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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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公開甄選方式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需設立甄選委員會進行甄選作業,組織準則和審議規則由工業主管機關自行制定。甄選委員會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專家和學者,且甄選過程應公開進行。在公告中,應該明確載明計劃開發工業區的相關內容,包括位置、面積、工業區類型或擬引進的工業類別、產業引進構想、規劃構想、土地取得方式、預估土地取得費用、預定開發期間、參與甄選資格和投標文件等事項。 參考資料: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臺北市:經濟部工業局,民國108年9月17日修正)第4條及第35條第2項。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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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