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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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三項投標文件得就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用地規劃。 二、土地取得配合計畫。 三、金融或保險機構出具按預計投資開發工程費用金額之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書。 四、包括土地費用、工程費用、利息及其他費用、成本預估、資金籌措及運用等之財務計畫。 五、開發預定進度。 六、經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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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投標文件應該記載的事項,包括: 1. 用地規劃:投標文件應該詳細說明計劃中的用地規劃,包括土地的使用方式和規模等。 2. 土地取得配合計劃:投標文件應該說明土地取得的相關安排,包括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等。 3. 金融或保險機構出具按預計投資開發工程費用金額之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書:投標文件應該附上金融或保險機構出具的履約保證書,該保證書應詳細說明預計投資開發工程費用的百分之十作為履約保證金。 4. 財務計劃:投標文件應該包括財務計劃,詳細說明土地費用、工程費用、利息及其他費用、成本預估、資金籌措及運用等相關財務資訊。 5. 開發預定進度:投標文件應該說明開發預定的進度計劃,包括開發工程的時間表、里程碑等。 6. 經營管理計劃:投標文件應該包括經營管理計劃,詳細說明對工業區的經營管理方式、運營策略等。 以上解釋參考了《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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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