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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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工業區時,應以書面為之。 公民營事業應於工業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契約書,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時,得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之規定由工業主管機關於公告時載明。 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即喪失簽約之資格,工業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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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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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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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