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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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之公民營事業不得將受託業務轉託他人辦理。 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開發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因而增加支出之開發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並報經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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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7條,受託之公民營事業在受託工業區開發業務中,不得將業務轉託他人辦理。如果受託公民營事業未按核定進度完成開發,因此增加開發費用,則這部分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中。然而,如果造成延遲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的事由,且已經經過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經濟部106年6月14日經部次行臺經濟部次登字第10600157570號函修正)第7條。
- 核定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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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