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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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之公民營事業有轉託之事實;或受託辦理開發業務有下列事實之一,委託之工業主管機關得解除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又未能提出有效之趕工計畫者。 二、工程品質未達規範要求,且未依限期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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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8條,如果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業務之公民營事業具有轉託的事實,或者受託辦理開發業務且具有非兩個條件之一的情形,工業主管機關有權解除契約並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這兩個條件分別是:一、工業區進度因非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的原因而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且未能提出有效的趕工計畫;二、工程品質未達到規範要求,且未按期改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工業區的開發業務,但在進行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導致工業區的進度落後超過核定進度的六個月,且未能提出有效的趕工計畫,工業主管機關便有權解除契約並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進行開發工作。又或者,如果工業區的工程品質未達到規範要求,且受託的公民營事業未能按期改善工程品質,同樣地,工業主管機關也可以解除契約並委託其他事業來處理開發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非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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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