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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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之公民營事業經解除契約者,應於契約解除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委託辦理之工業主管機關審核,作為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俟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成本資料者,得由委託辦理之工業主管機關逕行認定,經解除契約之公民營事業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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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第9條,當受託辦理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業務的公民營事業解除契約時,有以下要求: 1. 解除契約後的六十天內,必須按照受託期間核准支付的開發成本進行結算。 2. 結算所需的成本資料必須依照審計法令進行辦理,或經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交委託辦理該工業區業務的工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3. 結算完成後,成本的一部分將作為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相同業務時所需支付的費用。 4. 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成本資料,委託辦理該工業區業務的工業主管機關有權直接認定成本,解除契約的公民營事業則無權提出異議。 相關範例: 根據台中市工業區管理處的《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當一家公民營事業解除契約時,根據第9條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在解除契約後的六十天內結算受託期間核准支付的開發成本。這些成本將被提交給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委託辦理之工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如果公司未能按時提出成本資料,工業主管機關則有權直接認定成本,公司將無法提出異議。
- 解除契約名詞
- 核名詞
- 審計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俟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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