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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本條例所稱先驅化學品工原料,指可流供製造毒品之原料,依其特性分為二類,其品項如下: 一、甲類(參與反應並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列入之製毒化學品):醋酸酐(乙酐)、苯醋酸、氨茴酸(鄰-胺基苯甲酸)、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異黃樟油素、胡椒醛(3,4-亞甲基二氧基苯甲醛)、黃樟油素、六氫吡啶、亞硫醯氯、氯化鈀、紅磷、碘、氫碘酸、次磷酸、甲胺、苯乙腈等項(如附表一)。 二、乙類(參與反應或未參與反應並不成為毒品之化學結構一部分者):比重達1.2或濃度達39.1 w/w %之氯化氫(鹽酸)、比重達1.84或濃度95至98 w/w %之硫酸、過錳酸鉀、甲苯、二乙醚(乙醚)、丙酮、丁酮(甲基乙基酮)、苯甲酸乙酯等項(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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