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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檢查廠商之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檢查方式採不定期抽查,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抽查,其檢查重點如下: 一、生產用料日報表及月報表。 二、原料及成品進出倉帳冊。 三、交易單據及簿冊。 四、輸出入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生產製造及貯存場所。
  3.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進入工廠及營業場所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4. 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辦理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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