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工廠在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時,需要提供以下事項: 1. 廠名及廠址:申請者需要填寫工廠的名稱和地址。 2. 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負責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 3. 產業類別:工廠所屬的產業類別,這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公告。 4. 主要產品: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的主要產品。 5. 生產設備的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生產設備的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和用水量的資訊。 6. 廠房及建築物面積: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的廠房和建築物的面積。 7. 其他應登記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業類別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具體的產業類別可以在相應的公告中找到。下面是一節相關法規的例子: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公告(最新版)的第十章「製造業」,其中C四類的「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即為其中之一項產業類別。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或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地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事項,以利工廠之管理。 二、第一項第三款產業類別變更,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類別範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定。 三、第一項第六款之建築物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二條之文字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刪除「廠地」為應載明事項,並於同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事項,以利工廠之管理。 二、第一項第三款產業類別變更,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類別範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定。 三、第一項第六款之建築物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一、配合原條文第二條之文字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刪除「廠地」為應載明事項,並於同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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