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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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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2. 2.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3條,工廠在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時,需要提供以下事項: 1. 廠名及廠址:申請者需要填寫工廠的名稱和地址。 2. 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負責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 3. 產業類別:工廠所屬的產業類別,這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公告。 4. 主要產品: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的主要產品。 5. 生產設備的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生產設備的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和用水量的資訊。 6. 廠房及建築物面積:申請者需要提供工廠的廠房和建築物的面積。 7. 其他應登記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業類別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具體的產業類別可以在相應的公告中找到。下面是一節相關法規的例子: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公告(最新版)的第十章「製造業」,其中C四類的「食品及飲料製造業」即為其中之一項產業類別。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或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地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事項,以利工廠之管理。   二、第一項第三款產業類別變更,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類別範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定。   三、第一項第六款之建築物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0990504 全文修正)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二條之文字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刪除「廠地」為應載明事項,並於同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30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事項,以利工廠之管理。   二、第一項第三款產業類別變更,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重新辦理設立許可或登記,有明確規範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明定其類別範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定。   三、第一項第六款之建築物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係指總樓地板面積。

(0990504 全文修正)

一、配合原條文第二條之文字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刪除「廠地」為應載明事項,並於同項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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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3 條規定:「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