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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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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的規定,工廠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並經法院宣告沒收的裁判確定,司法機關會通知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並製造了違禁物品,經法院判斷該行為屬實並宣告沒收,這時法院會通知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二、工廠違反其他法令而被勒令停業,或是因違反法令而被處以廢止工廠登記的處分,處分機關會通知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 例如,在工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消防法令等其他法令的情況下,被相關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處以廢止工廠登記等處分,這些處分機關會通知負責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的主管機關。 三、在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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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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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