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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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的規定,工廠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並經法院宣告沒收的裁判確定,司法機關會通知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並製造了違禁物品,經法院判斷該行為屬實並宣告沒收,這時法院會通知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二、工廠違反其他法令而被勒令停業,或是因違反法令而被處以廢止工廠登記的處分,處分機關會通知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 例如,在工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消防法令等其他法令的情況下,被相關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處以廢止工廠登記等處分,這些處分機關會通知負責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的主管機關。 三、在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宣告名詞
- 沒收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3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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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