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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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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的規定,工廠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並經法院宣告沒收的裁判確定,司法機關會通知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並製造了違禁物品,經法院判斷該行為屬實並宣告沒收,這時法院會通知主管機關進行處理。 二、工廠違反其他法令而被勒令停業,或是因違反法令而被處以廢止工廠登記的處分,處分機關會通知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 例如,在工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消防法令等其他法令的情況下,被相關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處以廢止工廠登記等處分,這些處分機關會通知負責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的主管機關。 三、在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前,應該先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或核准,如果該許可或核准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則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在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前,必須先獲得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或核准,但如果該許可或核准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那麼主管機關應該廢止該工廠的許可或登記。 四、如果工廠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規定,而經過兩次以上的處罰且情節嚴重,主管機關也應該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多次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規定,且其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主管機關在考慮到情況之後,可以決定廢止該工廠的設立許可或登記。 在主管機關根據前述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也應該將相關資訊通知其他相關的主管機關。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00301 制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工及再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不改正者,應勒令歇業並廢止工廠登記證: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者。但從事與所製造、加工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告之事項者。

立法理由一、工廠負責人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違規經營物品之製造或加工以外業務,有違工廠發展整體規劃及公平競爭原則,特於第一款明定處分規定。惟工廠若從事與所製造、加工產品相關之業務,則排除本條之適用。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第二款明定拒絕配合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者,應予以處罰。

(0990504 全文修正)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之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受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以配合其他法令規定(如環境用藥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對工廠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該法令主管機關勒令歇業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工廠登記。   四、將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有關廢止工廠登記事項整併至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五、第二項酌作修正,並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取消核發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之「證」字。

(0900301 制定)

一、工廠負責人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違規經營物品之製造或加工以外業務,有違工廠發展整體規劃及公平競爭原則,特於第一款明定處分規定。惟工廠若從事與所製造、加工產品相關之業務,則排除本條之適用。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第二款明定拒絕配合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者,應予以處罰。

(099050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以配合其他法令規定(如環境用藥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對工廠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該法令主管機關勒令歇業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工廠登記。   四、將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有關廢止工廠登記事項整併至本條第三款及第四款。   五、第二項酌作修正,並配合原條文第十條取消核發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刪除原條文第二項之「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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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