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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一、擅自製造、加工違禁物,經法院宣告沒收裁判確定,由司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二、工廠有違反其他法令勒令歇業、或廢止工廠登記處分確定,經處分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准,其許可或核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確定。 四、違反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二次以上且其情節重大。
  2.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工廠登記後,應轉知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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